长期以来,由于种种原因,虽然各级法院从未否认过公开审理制度的存在,但对于要求旁听案件的群众,则多以法庭小为借口,或以检查有效身份证件为手段“婉言谢绝”。法院限制公开审判的原因是一些法官不愿“舆论”过分关注案件,影响其裁判。或是因为审判任务重,只侧重追求实体判决结果。还有些法院限于法庭小、安检设备落后等物质条件,使审判无法公开;一些法官素质不高,也是原因之一。
全面落实公开审判的作法,就好比将暗箱初步开启。使法官对证据的认定,对案件的审查,对是非的判断都在法庭上,把一切诉讼、审判活动置于广大公众的监督之下,以保证裁决的公正,实现司法公正。然而在实际操作中,有些公开审判成了形式上的公开:审判长为在“预定”时间内休庭,导致双方当事人不能在庭上充分公开阐述各自的意见,而只被获准“其它辩论意见在庭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合议庭”,对一些证据也提出了“庭下提交证据并双方交换证据”的要求,致使这一部分审理过程没能获得公开,公开审判还没有全面落到实处。
将审判活动昭示天下,这绝不能就说是“司法暗箱”全部开启了,司法公正完全实现了。但它毕竟给“暗箱操纵”造成了困难,对司法公正起到了促进作用,是我国法律逐步完善的一个标志。